内容很长,小升初家长最关注的应该是这一点,我单独列在主楼了,其他内容大家去看一楼吧,比较长。
简单说就是教育局会规范民办学校招生了
强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出台《关于建立清理整治无证办学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开展无证办学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和名校周边的无证培训机构。
加强民办学校审批事项管理,暂停审批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举办者变更、办学场地变更手续和合作办学项目备案手续,对未按程序报批或报批未予获准而擅自变更、擅自合作的“先斩后奏”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开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问题调研,推动解决部分民办中小学办“占坑班”问题和民办中职学校盲目扩招、承包挂靠等问题,配合出台相应规范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
建立民办学校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收集和定期公示涉及民办学校的市民热线、市长信箱、电话投诉、执法检查、市民来访和媒体曝光等信息,并将信用记录结果作为办学水平评估、专项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今天上午,长沙市教育局召开民办教育新政宣讲暨年度工作部署会。2017年,长沙市民办教育将做哪些工作?小编带你到现场了解……
总体思路
2017年,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促进与规范结合、激励与查处并举,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管理,着力整顿办学秩序、着力支持优质学校发展,推动长沙民办教育办学整体水平跃上新的台阶。
学习宣传民办教育法律法规
重点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梳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尤其是分类管理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研究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积极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以“六个全纳入”为抓手,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大教育”意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指导新建3-5所民办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优质、特色的民办学校,进一步丰富教育供给。举办首届民办学校艺术展演暨第三届民办学校优质诚信服务展示活动,全面提升民办教育的良好的形象。
全面提升民办教育管理水平
出台《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全覆盖。分类培养和树立学校精细化管理典型,组织民办学校现场考察学习,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严防各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强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出台《关于建立清理整治无证办学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开展无证办学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和名校周边的无证培训机构。
加强民办学校审批事项管理,暂停审批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举办者变更、办学场地变更手续和合作办学项目备案手续,对未按程序报批或报批未予获准而擅自变更、擅自合作的“先斩后奏”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开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问题调研,推动解决部分民办中小学办“占坑班”问题和民办中职学校盲目扩招、承包挂靠等问题,配合出台相应规范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
建立民办学校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收集和定期公示涉及民办学校的市民热线、市长信箱、电话投诉、执法检查、市民来访和媒体曝光等信息,并将信用记录结果作为办学水平评估、专项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新法亮点
这次法律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亮点。
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唯一新增条款——第九条: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第3条)
“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与监督制度”。(《党建意见》第五部分)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学校党组织建设资料”。(《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5条)
确立实行分类管理
第19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第19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第2条)
进一步保障各方权益
举办者权益:一是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第19条)。二是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第20条)。三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第19条)。但仅指新法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同时强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促进法》附则)。
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31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第33条)。
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
扶植政策(第46条)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非营利性: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收费政策(第38条)非营利性:收费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决定。
税收政策(第47条)非营利性: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营利性: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用地政策(第51条)非营利性:按照公益事业用地规定以划拨方式给予优惠。
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
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21条: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若干意见》第19条)
第41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若干意见》第28条)
第64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换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返款。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5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11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7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提交“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按学期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28条)